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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党省委建议:重视城市建设中的生态保护与生态修复

发布时间:2009/02/16

     近年来,我省不少地方开展了城市的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将生态建设和生态修复作为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例如南京市开展秦淮风光带建设,南通市开展濠河的综合整治,扬州市开展沿运河和沿江风光带建设,镇江市的滨江亲水工程等,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并将其与生态旅游观光密切结合,探索可持续的和谐发展道路。但是,由于城市生态修复与保护是一项技术复杂、涉及面广、见效慢的长期工作,目前我省推动这项工作仍面临一些障碍:
 
    一是社会认识仍较肤浅,生态保护与修复缺乏法律保障。虽然各层次对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的呼声很高,但不少地方还停留在较为肤浅的理念上,有的认为生态保护就是种树绿化、治污等;对生态修复需要做些什么、怎么做并不清楚。二是周边镇村环境污染,对城市生态环境影响较大。城市和周边乡村的生态系统是相互影响的有机整体,目前生态保护与生态修复仅限于主城区,城郊周边和农村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导致城市生态保护难度加大。三是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相关技术手段缺乏。由于生态保护与修复涉及环境、生物、资源、园林、建筑等多个专业的知识,还需要一定的历史、社会知识,目前这类复合型人才较少,国内高等院校还没有相应专业,专业人才的补充也比较难。与此同时,生态修复作为一项新兴学科,目前还处于探索、试验阶段,虽然生态修复通过局部试验取得了效果,但推广实施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四是多职能部门管理,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不易形成合力。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涉及的职能部门较多,缺乏统一协调。例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生态建设规划研究,但不负责生态恢复;环保部门有生态处,但不负责规划;城建部门参与生态修复和生态保护工程建设,但大多是结合工程建设,并非专门从事生态修复工作,农业、园林、国土和水利等多个部门在生态修复和生态保护都负有一部分责任。五是专项资金投入不足,影响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工程建设的积极性。生态修复是投资大、见效慢的社会效益工程,而且需要不断的投入。但目前,政府财政还没有生态修复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预算,开展生态修复主要靠不同部门从不同渠道“挤”出部分资金和争取上级的科研资助,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这项工作的开展。
 
     生态保护与生态修复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荫及子孙后代的福祉工程,各方应高度重视,对相关资源和力量进行有效整合。为此,我们建议:
 
    1、尽早制定我省及各市生态修复规划,并由人大审议批准发布,为这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保障。可参照颁布实施生态建设规划的成功经验,通过国际合作和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合作,对影响生态可持续性的因素,生态破坏的程度和破坏原因进行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制订生态修复规划。规划应明确工作目标、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工作措施,由人大审议批准发布。规划公布后应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提高社会各方面和全体公民的生态保护意识和参与建设的热情。
 
    2、以历史、人文的理念开展生态修复和生态保护,真正做到修复生态系统,而不是重建生态系统。生态系统是人、生物、自然生态环境和人工环境的有机结合体,良好生态系统的形成经历漫长的历史和进化过程。与古城保护的理念一样,生态修复和生态保护也需要了解历史、尊重历史。例如,在河道生态修复中需要了解河道演变的历史,在关注其工程作用的同时注重其生态功能、把握其文化内涵以及与社会环境的协调;建设亲水平台就要真正能够亲水,而不是远距离“看”水。
 
    3、多渠道加快复合型专业人才的培养,为生态修复和生态保护工程建设提供人力资源。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加大政策的引导和扶持力度,通过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对现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另一方面通过人才的招聘与引进,在相应职能部门配备生态专业技术人员。
 
    4、整合不同部门的职能,强势推进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建议参照古城建设和保护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对现有的部门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统一协调和管理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工作,以利于该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5、加大资金投入,在开展科学研究取得成果的同时,有针对性进行推广。政府每年应有财政专项资金投入,支撑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工程建设的科研工作的开展,及时将取得的成果在一定范围内推广,通过持续监测和检验,对明显改善生态环境的技术成果在更大范围内推广应用。
 
    6、尝试在项目建设审批程序中增加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评估的内容。根据《环境保护法》,每项工程建设的立项都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而且是一票否决制。为保证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有机结合,建议对开工建设的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增加对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工程建设的评估。一方面扩大环境保护的内涵,每建成一项工程都能够带动一片生态保护和逐步的生态修复,有利于生态保护工作的长期坚持;另一方面,通过工程建设中的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的评估,为生态保护工作资金投入增加了渠道,使得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工程建设的投资多元化。确立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于生态旅游等投资达一定规模的项目,生态效益应属于投资人所有。
                                                                                   (致公党江苏省委会)